字词 | 负所得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于1962年提出。具体做法是:政府规定某种收入保障标准及负所得税税率。低于这一收入保障标准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而得到不同的负所得税。这一措施与其他贫困补助做法的区别在于:它对低收入者不是给予固定数额的补助,而是根据其实际收入的多少给予补助。这项政策的目的在于既保证低收入者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又鼓励他们更多地参加工作,从而有利于在不损害社会效率的前提下保证了社会公平。 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由政府倒付给低于维持最低生活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的税款。现代经济学家提出一种“收入保证计划” (Income Maintenance Scheme),按照这一计划,收入超过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个人或家庭应缴纳累进所得税,对于收入低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个人或家庭,为使其收入能提高到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政府将征得的所得税收入中按税率付给他们一些款项,这就是负所得税。这一计划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 Friedman) 于1962年提出。按其负所得税方案,首先规定个人或家庭基本保障收入额,然后按其实际收入和负所得税税率求得负所得税税额。计算方法为: ☚ 福利开支 最大社会福利 ☛ 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以所得税形式代替社会福利补助制度的一种主张。即对生活贫困的个人或家庭,按其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生活水平需要之间的差额,依规定税率付给其所得税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负所得税从政府征来的所得税收入中支付。因其计算补助的办法与计征所得税相同,并由政府付给个人以所得税款,故称“负所得税”。负所得税方案1962年由美国货币主义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vedman)提出,后为一些经济学家所赞同。他们的具体方案虽不尽相同,但都反对现行把贫民和低收入者的收入一律提高到某种标准线的社会福利补助金制度。认为它有削弱个人劳动积极性的缺点,主张代之以 “负所得税”制度。弗里德曼的 “负所得税”方案主张先规定个人基本保障收入额,再按其实际收入依负所得税率计算负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如下:负所得税税额=基本保障收入数额一 (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额 ☚ 粮食税 自报核交 ☛ 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指一项保证最低收入的计划。当个人或家庭收入低于规定的“收支相抵”水平时,它就会得到一笔转移支付或津贴。而没有其它任何收入的个人或家庭将得到最低限度的保证收入。这个最低限度的保证收入的水平取决于规定的“收支相抵”水平和负所得税的税率。例如,假设“收支相抵”水平规定为10000元。超过这一水平的家庭必须纳税,而低于这一水平的家庭要纳负所得税或得到一笔转移支付。如果税率为50%,则当家庭的收入水平为零时,最低限度的保证收入为5000元。如果这个家庭的收入达到2000元,则转移支付为4000元; 如果收入达到6000元,则转移支付为2000元。当家庭的收入达到10000元即规定的“收支相抵”水平时,转移支付为零。事实上,最低限度的保证收入水平取决于一个社会实际的承受能力。 ☚ 所得税 支出税 ☛ 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政府以一定的所得税税率为依据对实际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保障收入标准者给予的“税收补偿”。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以所得税形式代替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一种主张,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于1962年最先提出的。其主要思想为: ☚ 最低保障收入 财政补贴 ☛ 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支付的一种形式。是某些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以所得税形式代替社会福利补助制度的一种主张。因这种支付与累进所得税在资金流向上恰好相反,故名。负所得税的最早和最积极的倡导者是美国货币学派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他反对现行的社会福利补助制度,认为零星的固定差额补助对领取者缺乏刺激作用,它有损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而能消除贫困,又能保全效率的两全之策就是负所得税,其实施方法是: 先由政府规定最低收入指标和负所得税税率,然后对不同收入的家庭,依据其实际收入状况给予相应补助。其计算方法是: 政府补助支出 (负所得税) =最低收入指标一 (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 ☚ 商品课税转嫁通则 未分配利润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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