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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独任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独任制

独任制

“合议制”的对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第一审中,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以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指犯罪性质不严重、案情简单、处罚不重的案件。简单民事经济案件指争议标的额不大、案情清楚简单、影响不大、当事人对抗不激烈的案件。有些案件,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通过独任制审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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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

“合议制”的对称。由法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参见[独任庭]。


独任制

“合议制”的对称。由工名法官(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其组织形式为独任庭或称独任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独任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案件外,采用独任审判。独任审判不是一切从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应当贯彻执行的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程序、制度,也都应严格执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同样必须切实予以保障。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不适用独任制。独任制为许多国家的法院所采用。例如:英国的郡法院,法国的警察法庭或初审法庭,日本的简易法院,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等,一般都采用独任制形式。

独任制

“合议制”的对称。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独任制

独任制

与“合议制”相对。审判员 (或审判官1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制度。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独任制。这一审判制度为各国所采用。参见“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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