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判
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刑事诉讼中,指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审判刑事案件。这是许多国家对刑事案件审判的一种审判组织。通常,对一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采用独任审判方式进行审判。例如日本,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定由合议庭审理的以外,都实行独任审判。在我国,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的审判,也实行独任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曾明确规定,在县级和省级人民法院除法定需合议庭审理的以外,采用独任审判。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历次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均确立了独任审判方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此类案件有以下三类: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