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国民议会
60年代达荷美共和国 (1975年11月30日改称贝宁人民共和国) 的立法机关。该国1913年沦为法国殖民地。1958年12月,成为法兰西共同体内的“自治共和国”。1960年8月1日宣告独立,成立达荷美共和国。1964年1月5日经公民投票通过的达荷美共和国宪法规定: 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议会由议员互选产生议长1人。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通过法律和财政预算法案: 有权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须经全体议员3/4的多数通过,方予考虑; 议会有权推选议员组成最高特别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的判国罪和部长在执行职务中所犯的罪行。国民议会及所属各委员会的议事日程通知政府,各部长可列席会议。议会每年举行两次常会,第一次常会于4月最后一个星期三开始,会期不超过3个月; 第二次常会于10月第一个星期三开始,12月第3个星期五闭会。会议通常公开举行,会议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达荷美共和国独立之初政局不稳,多次发生军事政变。故1964年颁布的宪法未能得到完全实施,国民议会的作用亦未依法得到充分发挥。1972年10月军事政变以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成为全国革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