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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它中外合营企业时,在税收上采取的一种优惠措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细则规定,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合营企业或其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利润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以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外合营企业,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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