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禁止操纵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禁止操纵原则 操纵行情大体有四种手法:一是冲销性交易,即操纵者同时买卖同等数量的同种证券,以造成虚假成交的纪录的方式而制造人为的价格;二是垄断市场,即操纵者以低价大量购进某一种证券,然后再抬高价格出售;三是组织操纵集团;四是散布谣言。 以上均属违法行为。 操纵行为的禁止在日本证券交易法中具体规定有:(1)任何人都不得与他人通谋制造有价证券买卖繁盛的假象,不得进行以使他人对有价证券的买卖产生误解为目的的下列行为: 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对因违反行为形成的价格,使有价证券市场买卖该有价证券或办理委托者所遭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自该请求权者发觉上述违反行为起1年间,或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间而不进行请求赔偿时,因时效而消灭。 为禁止证券交易操纵行为,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1)在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无实际成交意思,空报价格,业经有人承诺接受而不实际成交,足以影响市场秩序者。(2)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而伪作买卖者。(3)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行为者。(4)意图影响市场行情,对某种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者。 (5)恶意散布足以影响市场行情之流言或不实资料者。(6)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之行为者。 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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