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询问证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询问证人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侦查阶段,是侦查人员实施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获取证人证言,以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询问证人应当由2名以上的侦查、检察人员进行。询问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除上述询问地点以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在审判阶段,询问证人后,审判长应当使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判;(3)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他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询问时,一般先让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陈述,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不得用提示性、暗示性的方式询问,不得用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地点应选择其熟悉和习惯的场所。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些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5)询问证人,应依法制作笔录。证言笔录应如实记载证人的陈述,并交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在确认无误后,由办案人员和证人签名或盖章。证人也可提供书面证词。证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在庭审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向证人查问其所知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目的是获取证人证言,借以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司法机关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要严厉惩处那些对证人进行行凶报复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询问前,应深入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被害人的关系。询问证人,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可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同意的适当地点进行。询问未成年证人,最好在他熟悉的学校或家里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他的任课教师或者父母在场,并可请他们帮助询问。在必要的时候,也可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应个别进行,不得以开座谈会的方式或有其他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开始,首先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人不准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询问时,应先让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详细叙述,然后再进行询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在我国,询问证人一般采用口头形式进行,有时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对聋哑证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懂得聋哑语言、手势的人参加。询问证人的情况,应当制成笔录,并让证人阅读;证人无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如实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允许证人补充或者更正,并在改正的地方加盖证人印章。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末页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记录人员以及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证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审查起诉或者法庭审理案件时,也可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侦查、公诉、审判人员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的查询和诘问。诉讼过程中获取证人证言的一种方法。中国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应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并告知故意作伪证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应依法进行,不得施用威胁、诱问、欺骗或其他不合法的手段。询问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开庭审理时询问证人应记入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都应交证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章,方可作为证据材料。 询问证人侦查、审判人员就证人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所作的查问。获得证人证言的一种方法。要个别进行,并向其说明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但不能对其施用恫吓、引诱及其他违法方法。 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就待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方式向证人进行的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定行为之一。广义上,询问证人包括对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狭义上,仅指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这是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在有些国家,询问证人以传唤方式进行。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将受到拘传。通常,要求证人如实回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被害人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因此,询问证人,不包括询问被害人,尽管进行这两种询问的法定要求基本相同,但却是两种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依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为防止不同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应当告知其要如实提供证言、证据,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如实制作询问笔录。该笔录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如实向其宣读,并允许被询问的证人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差错。证人认为笔录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证明日期。询问人员也应当在该笔录上签名。证人要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可以要证人亲自书写证言。询问证人,应当允许其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如果证人不通晓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他翻译。对于能够作证的聋哑人,应当请懂得聋哑人手势的人参加。询问证人,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证人获得的证言,必须经过依法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开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经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在证人作证后,对其进行发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 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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