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时期1958—1969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和大办钢铁运动中,出现了兴办社队企业的热潮。全省各地在原有工副业的基础上,兴办了一批小矿山、小煤炭、小机械修造厂、小建材厂和商业服务网点。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全省各地纷纷办起一批社办工业企业,同时,地方国营企业下放了一部分给人民公社,手工业组和手工业合作社也转了一部分归社、队。但是,在3年经济困难时期,这些企业又纷纷下马。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公社、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从3年困难时期至1966年,全省社队企业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由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1966年后,广大农民、下放干部、知识青年又陆续兴办一批社队企业,乡镇企业开始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