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诉讼时效的恢复”。法院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以适当延长,以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制度。诉讼时效延长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它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业已届满后,其延长原因限于法定特殊情况(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未能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其效果不涉及原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或继续计算,仅附加适当的延长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延长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是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某种补充,是法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正当权利的重要措施。
诉讼时效延长
法院基于特殊情况,对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适当延长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经查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权利的状态确已持续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其间也没有发生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事由,但权利人确有正当的理由而没有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法院有权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延长的制度,是为了弥补现有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有关规定的不足,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具体因为何种原因延长、延长多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都可适用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