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讼时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依法将丧失诉请法院保护的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是消灭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胜诉权) 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可向法院起诉,并不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如义务人自愿履行,原权利人仍可实现其权利。诉讼时效制度源自罗马帝政时期的“除斥期间”制度,该制度改变了早期罗马法的“永久诉讼”保护主义,对各种诉讼均规定了有效诉讼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即丧失起诉权,但其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仅债务人的债务转为自然债务。这一制度后为大陆法各国民法所沿袭。1922年《苏俄民法典》和中国的《民法通则》均采用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产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时效制度。依诉讼时效制度,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法律规定的时间,产生了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权利人也便失去了其获得公力救济的权利。这一制度对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进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有重要作用,并对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也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章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 ☚ 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 诉讼时效民事权利人因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不行使其权利而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超过期限,权利人即不能在诉讼中胜诉。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time bar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 中途停运权 追偿 ☛ 诉讼时效指民事讼诉时效。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的期限。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 (公民和法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予以保护,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就不再予以保护,负有义务的人可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再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前者通常由民法统一规定,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后者一般由民法或者单行法规加以规定。确立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合法地处理民事纠纷。 ☚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种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上诉或申诉,构成无效的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这是由诉讼法上的“摆脱原理”决定的。根据这一原理,在裁判(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仲裁书)作出后,当事人经过法定期间,仍没有行使法定的起诉权、上诉权或申诉权的,即视为裁判结果自动生效,不可以再对它们提起有关的诉讼。诉讼时效一般由民事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但上诉或申诉期间则由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 诉讼当事人平等待遇 诉讼迟延 ☛ 诉讼时效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的诉讼有效期限。时效期限,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知道或应知道侵害事实和致害人的时候起开始计算。请求返还被非法侵占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请求保护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已过时效期限的请求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在此限。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不同,后者为刑法上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存在期间。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可请求保护他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需具备两个要件: (1) 权利人继续地不行使其权利;(2) 经过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特征: (1)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胜诉权灭失,起诉权依然存在;(2)若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证实权利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判决驳回原请求。(3)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接受,不算不当得利。(4) 主权利因时效届满不受保护,则相应产生的附属权利也不受保护。如主债权不受保护,则违约金也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1) 长短。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的期间有两个: 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期间又叫短期间为一年。特殊期间除以下四种情况外,其他情况均为一般期间。 ☚ 时效 取得时效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Prescription of Action亦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限。世界各国民法典一般都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它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流转,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办案。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超过时效的债务,则不受时效的限制,义务人事后不能以超过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已交付的财产;主权利若因诉讼时效届满不受保护,附属权利也不受保护;但当国家财产受侵害时,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诉讼时效可分为:(1)普通诉讼时效。即民法中规定的一般诉讼纠纷的统一时效期间,各国立法对此规定不尽一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殊诉讼时效。指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条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3)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等等,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以上三种诉讼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人际法律冲突 诉讼期间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必须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 (2) 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必须经过法定期间。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久地、无限地处于不肯定状态。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可终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 ☚ 即时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索赔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诉讼和仲裁,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责任方便可解除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提单上限定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或提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即自交货之日或应交货之日起一年之内,收货人应提出诉讼,逾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不再受理。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概不负责。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汉堡规则)规定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2年。在客运中,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2年。 ☚ 免责条款 冷藏货物运输条款 ☛ 诉讼时效prescription of 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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