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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保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作出的判决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实际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一般是在遇有因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如毁损、挥霍、转移争执标的物),或因客观原因(如气候恶劣,使争执的标的物变质、灭失等)而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实际执行的情况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尽快作出裁定并开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必要时,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申请人败诉时,能够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而遭受的不应有的损失,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诉讼保全必须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附带民事诉讼   回避制度 ☛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以后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判决前做出裁定,所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物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必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2)被申请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财物,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就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实现。诉讼保全的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诉讼请求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财物、冻结存款、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时,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则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既可由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诉讼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和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保全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全部执行,对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适用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客观原因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情形。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物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如将财物进行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变卖),或由于其它原因 (如该财物不能在较长时间保存,易于腐坏变质) 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诉讼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它方法。为保护被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保全原因一旦消失,人民法院应及时撤销对当事人财产所施行的强制措施。

☚ 诉讼标的   诉讼代理人 ☛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

法院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该当事人处分该财产,以便于判决后能顺利执行。在宣布保全措施之前应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诉讼保全虽附属于有关诉讼,但亦有独立性,不批准诉讼保全的申请时,并不妨碍申请人提起诉讼。对保全程序作出的裁定,也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如果诉讼保全因申请人的原因被裁定无理或无效时,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亦即是因对诉讼保全导致被申请人受到的损失负责。造成诉讼保全无效的情况有:(1)诉讼保全在起诉前提出的,但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仍未起诉,或虽已起诉,但由于其过失未提供有关文件导致诉讼停滞30天以上的;(2)被告人被免于起诉,而申请人未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起诉的;(3)诉讼被裁定为理由不成立时;(4)申请人欲保全的权利已经消失。

☚ 诉讼终结   诉讼程序的形式 ☛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前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保全措施是在争议财产有可能被出卖、转移、损毁、隐匿或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所采取的。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等。税务诉讼中,一般不提出诉讼保全的请求。因为税务诉讼开始前,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科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纳税人如拖欠经催缴无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直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而税务诉讼的另一当事人,即税务机关也不会有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情况。

诉讼保全

法院在判决民事案件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诉讼请求范围内双方争议的标的物,限制当事人进行处分或令其提供担保的措施。在我国,由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存价款。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作出以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性的措施。例如查封,扣押等。诉讼保全必须是在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争执的财物有出卖、挥霍、转移或者隐匿的情况下,方得采取。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为维护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在人民法院判决他胜诉之后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是在原告人起诉以后,或起诉的同时采取。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起诉前可以提出和实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Conservatory Measures in Litigation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强制措施。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第27章分别对国内财产保全和涉外财产保全作了明确规定。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规定。涉外财产保全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国内诉讼保全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只能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的范围只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即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金额大致相同,或者仅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方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涉外诉讼保全措施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和海事案件中。

☚ 诉讼费用担保   法院委托 ☛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

法院在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生效判决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在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 (如对讼争财物的出卖、挥霍、隐匿或转移) 或者某种客观原因 (如标的物是易腐坏物品),使将来判决不能或不能全部执行的情况下,在判决前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以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财物,或采取一定措施保存财物全部或一部分价值。诉讼保全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案件已经起诉的,诉讼保全向受理该案的法院申请,尚未起诉或遇有紧急情况的,也可以向被保全的财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则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先行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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