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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为实施保甲制度而颁布的法规。
1933年2月,由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共七条。
规定编查保甲户口时,应征集各机关职员、公安长警、团队官兵、各民众团体人员、学校教职员、高年级学生及居民中粗识文义者,分组分段担任编查。编查完毕后,再向各保甲长及民众解释保甲规约、保甲长职务及保甲制度之“益处”。
总动员办法公布后,保甲制度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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