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收存、提取和固定证据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活动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活动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鉴定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是我国诉讼中收集证据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收集证据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负责,实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在纠问式诉讼中,收集证据由审判机关负责,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是其基本特征。在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刑事或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收集证据的责任。法官没有收集证据的职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由起诉一方负责,法官也有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责。 证据的收集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辩护人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主要是侦查、检察以及审判机关的任务。自诉人、反诉人对各自所控告的犯罪事实,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收集证据应贯彻主动、及时、客观全面、认真细致和遵守法制的原则,禁止一切非法的方法。主要方法有: 讯问,询问,勘验,搜查,扣押,鉴定,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司法人员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的证据,应当注意保密。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当事人主义”,无论在何种诉讼中,收集和提供证据都是当事人的责任; 收集证据的规则繁杂具体。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警察、检察官、法官依其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在民事案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规则较为简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