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或“证据方法”。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拟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等。对于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加以审查判断。只有在查证属实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能力的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一词在广义上使用时,包括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拟用来证明案情的材料,如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在诉讼活动中,可以利用其中已知的事实而证明待证事实真伪存否的材料,都可称为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加以审查判断。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即成为诉讼证据,而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能力的材料,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证据材料与证据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但广义上的证据概念,则包括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evidentiary materi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