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法
关于证券交易所设立、组织、经营的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既是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同时又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制定,须兼顾证券交易所这种管理兼经营的双重性。
证券交易所法一般规定:
❶证券交易所的法人形式。迄今为止,证券交易所的法人形式有三种:一是公司形式,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二是国有形式,即由国家机构出面组织和经营证券交易所,取得国家机构法人资格;三是会员制组织形式,即由经营证券业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组成会员组织,证券交易所以会员组织的法人形式存在。在证券市场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在反复尝试和比较中发现:证券交易所若以公司形式存在,容易因其追逐盈利而使证券交易有失公平和秩序;如采用国有化的形式,又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导致背离市场规律的现象出现,降低市场运行效率;而以会员组织的形式建立证券交易所,则可较好地避免上述问题。因此,以会员组织的形式来创建证券交易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
❷证券交易所的成员或会员的规定。在实行综合化银行制度的国家,证券交易所都以银行作为会员主体。如原联邦德国,只有银行代表才能经营证券交易业务。银行在证券市场上起主要作用。在荷兰,则只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而其会员大多数是银行。与此相反,在实行较严格的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由于法律通常都不准许商业银行直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不准许商业银行涉足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业务,所以,都将银行排除在证券交易所成员之外。有些国家,如英国,银行一般不参加证券交易业务。这不完全是由于法律上的规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传统习惯。
❸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各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都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审批。主管注册审批的机关,有的国家是金融市场最高管理机关,有的国家是财政部。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负责证券交易所注册审批的主管机关。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大藏省是负责证券交易所注册审批的主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条件,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例如,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申请注册的证券交易所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有组织证券活动的管理能力和经考核能胜任的管理人员;有合格,齐备的交易场所、通讯设备、转帐清算、信息处理、交易统计等经营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与联邦证券法的管理原则相一致。
❹证券交易所制定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它管理制度应遵循原则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法一般规定在证券交易法中,没有专门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证券交易法。《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都有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我国已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以证券经营机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