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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人资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人资格

又称“证人适格”。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人的条件。封建制国家对证人作证资格作了种种限制。现代西方国家法律对证人资格一般规定,只要知道案件情况,具有表述能力、理解如实作证的意义,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在英美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资格,有以下例外情况:(1) 儿童。对不能认识宣誓的性质和后果的儿童,依普通法不能在诉讼中作证。但英国和美国的成文法有相关规定,当儿童具有作证能力以及具有真实陈述义务的意识时,即使他不懂得宣誓的意义,也可以作为证人。(2)精神不健全的人。但现在只要其有感知、记忆、表达能力,了解真实陈述的义务,即具有作证能力。在美国,精神不健全的人能理解作证誓言中包含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后果并且能对其所感知的事物作出理智的陈述,便可以作一名合格证人。(3)刑事被告人。被告人没有资格为起诉人作证,而提供不利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证据,但扰乱公共秩序案件除外。(4)配偶。依普通法规定,配偶一般不能在诉讼中作证。但依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配偶可以充当辩护一方的证人。(5)其他。外国元首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英国女王没有作证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被告人、鉴定人不具备证人资格。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医师、护士、神职人员、律师对在职务中了解的情况,有权拒绝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在我国,除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证人的资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都不能为本案证人。如了解案情必须作证,应解除上述职务。当事人也不得为证人。


证人资格

又称“证人适格”。法律规定可否作为证人的条件。封建制国家对证人作证资格作了种种限制。我国封建制代表性法律“唐律疏义”规定:
❶除谋反、叛逆、大罪外,对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及丈夫祖父犯罪,均不得作证。否则,处死刑或徒刑;
❷部曲、奴婢对主人及其近亲属犯罪,除谋反、叛逆重罪外,亦不得作证;
❽年在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患笃疾者,不得令其为证人;
❹被囚禁的囚犯不得作证人告举他人之事;等等。现在西方国家法律对证人资格一般规定,只要知道案件实情,有正确理解、记忆和表达能力,有宣誓能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作为证人。各国法律对证人资格都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的适格性作了如下限制:
❶法官对其审判中的案件不得作证;陪审官如需作证人不得陪审;
❷律师如为委托当事人作证,应先解除委托;
❸精神错乱的人一般不适格为证人。如有足够精神能力能回忆和表达曾感觉之事实,了解作证义务得作证人。但主张一方应担负提出适格之证据,由法官作出裁决;
❹不相信虚伪陈述的宣誓要受神之惩罚者,不适格作证人;
❺儿童是否有作证资格没有年龄限制。由法官审查该儿童是否有足够智力对事实的观察、回忆及叙述的能力及了解作证义务,裁定是否适格作证;
❻受伪证罪裁判者,丧失作证人资格;
❼被告人有权拒绝以证人资格作证,如自愿可以证人资格宣誓作证;
❽合法婚姻,对其配偶无作证资格。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被告人、鉴定人不具备证人资格。被告人配偶、近亲属、医师、护士、神职人员、律师在职务中了解的情况,有权拒绝作证人。苏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本案情况的人均可为证人。但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执行职务了解的事实和被害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作证人;精神或生理缺陷不能正确理解和正确表达案件有关事实的人不能作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作证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明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侦查、检察、审判、翻译人员、鉴定人、当事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都不能为本案证人。如了解案情必须作证,应解除上述职务。被告人不能为本案及共犯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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