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认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证明1 证明1证(证向;~据) 左(左证) 效(何以~之) 照(~明) ☚ 证实 虚假 ☛ 辨认 辨认辨(认辨) 识(识视;识别) 另见:辨别 判断 辨认 对象 差异 ☚ 辨认 认识1 ☛ 认证certification缔结条约中确定条约约文为作准定本的一个程序。通过这个程序,缔约各方了解到将要缔结的条约的具体内容,进而进行缔结条约的其他程序。过去,条约的签署通常就表明对条约约文的认证。目前,虽然签署也往往包含认证的意思,但另外还有其他认证方法,特别是在多边条约的情形。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或(2)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藏事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的签署或草签。”按照这条规定,除了约文所载或另有协议外,认证方法主要为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在多边条约的情形下,认证还可以通过会议的最后文件,也可以通过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或者有关国际组织的主管机关所作的行为。经过认证的约文在原则上是不能加以改动的,如果加以改动,必须得到缔约各方的同意,而且经过改变的约文必须重新认证。 认证又称“领事认证”。外交、领事机关在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目的是使一国已经公证证明的文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承认,不致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按照国际惯例,公证文书要发往域外使用,或者域外作成的文书要在国内使用,均需办理认证手续。外事机关办理认证,主要审查公证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一般不审查文书的内容。对文书内容的审查,则由公证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经过认证的文书,如果内容不符合文书使用国的规定,文书使用国有关部门有权拒绝接受,不受认证的任何影响。在我国,国内需办理认证的文书,由外交部领事司和驻有外国领事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国外的文书需办理认证的,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认证又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从而使在一国已公证的文件在另一国获得承认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认证见“鉴别”。 认证 认证又称领事认证。外交、领事机关在经过公证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 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目的是使一国已经公证证明的文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 ☚ 逾期 认证形式 ☛ 认证legalization;authentication 认证❶legalize;authenticate; attest; certi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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