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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警政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警政司

警政司

官署内设机构名。清代末置。掌巡察禁令、行政司法等事。《清史稿·职官志六》: “民政部……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5司,郎中8人 (民治、警政、疆里各2人,余各1人),员外郎16人 (民治、警政、营缮各4人,余各2人),主事18人,(民治、警政各5人,营缮4人,余各2人),小京官各1人。……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光绪三十年 (公元1904年) 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1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5人,员外郎、主事各16人,小京官4人,一、二、三等书记官各10人……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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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

官署名。清末始置,属巡警部。分设四科:行政科,掌警卫、保安、风俗、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项,须转饬内外各厅及各省遵办者,均为该科办理。并会同编辑科商订一切行政警察章程。考绩科,掌考核本部、内外城巡警厅及各省警务人员升转、选补、举劾、考核等事。统计科,掌各省警务款项的考核,部、厅各处支发俸饷、购办物件及预算决算列表之事;其各司各科所办警政分类统计,每年编成总册刊布。户籍科,掌审定稽查户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户籍等事。设郎中一人,总理司务;每科设员外郎一人,总理科务,主事一人,办理科务;并有书记官、司书生若干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改巡警部为民政部,警政司成为民政部的属司,为全国警察最高主管机关。掌核办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巡警学堂及教练巡警各事,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内部组织分四科:行政警务科,掌巡警职制,考核巡警官吏,管理消防、风俗、交通警察,稽核营业,稽查外国人等事。高等警务科,掌非常保安事,检查新闻杂志及各种图书出版,集会、结社、凶器及危险物品事。司法警务科,掌罪犯搜索、逮捕、解送、罪证搜索检查,稽核违警罪处分之事。警学科,掌巡警学堂,巡警教练,派遣警务留学生,巡警学生的考核注册等事。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置警务局。北洋政府时期复称警政司,掌办警察行政与著作、出版事务。司内组织,1912年分设四科,1914年增为六科,1917年减为五科;国民党政府时期属内政部,均以司长、副司长为正副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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