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通知》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5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共7项。 就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中的6个问题作了规定: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扣款时,应说明纳税人的违章情况和处理依据;检查纳税人银行存款帐户,需经县、市级以上的税务局长批准,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许可证,并应严格遵守为储户保密的规定;对临时营业经营者收取纳税保证金和扣留货物要根据其运销商品、货物品种、数量、质量情况和当地当天市场价格情况确定。税务机关还有权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和商品、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商品、货物和应税财产情况,纳税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刁难。本规定不适用于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