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待遇
❶称号。根据1984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予以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老战士”。
❷凡确认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都发给定期补助,其标准应略低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补助。一般人可在每人每月平均35元范围以内掌握,最低不得少于25元,最高不得超过45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民政厅确定。其待遇的提高部分,从1984年2月起执行。对尚未确定身份的,其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部增拨专款,另行下达。
❸残废抚恤与医疗。凡确认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曾因作战负伤致残,现又符合评残条件的,可以补办评残、发证手续,并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残废抚恤金。他们的伤口复发和疾病医疗,由当地卫生部门列入公费医疗范围,使他们的伤病得到治疗。
❹孤老待遇。凡确认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安排他们到优抚对象光荣院供养。没有光荣院的地区,可以安排到乡敬老院供养,不愿到光荣院和敬老院去的,由所在社队(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对负责照顾的人员可以给予每月20元左右的护理费。切实把他们的生活照顾安排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