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该规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的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 具体内容共9项。 主要包括: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生产或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应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则分不同企业按不同规定执行。 各种地方税的有关问题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该规定只适用于在特区内开办的内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