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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出。
为了保障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能源基金分配关系保持较为合理的比例,更好地发挥这项资金的宏观经济效益,对能源基金分成办法作了改进。《通知》主要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成由原来实行的超收分成办法,改为总额分成办法,总额分成全国采取统一比例,30%留归地方财政,70%上交中央财政,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多留归地方财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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