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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西方保险学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西方保险学说

西方保险学说

是西方保险理论界围绕保险性质提出的一系列见解和主张。19世纪以来,西方各国的主要保险学说有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经济确保说、保险技术说、人格保险说、保险本位说等等。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看法,这些学说的研究,已成为保险学的基本课题。
损失补偿说 英国S·马歇尔提出的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德国保险学者E·A·马修斯亦持同一观点。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是从法学角度对海上保险性质的解释,是初期保险学对保险性质的一种典型认识,曾代表西方保险界当时对保险性质的认识水平。马歇尔认为,保险是借以补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关系。亦即是说,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而对另一方所受约定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日本园乾治教授评价说:该学说以赔偿损失作为所有保险种类的概念是不妥当的,认为保险合同等于保险是错误的。园乾治认为,保险赔偿损失对财产保险来说适合,但对其他有关人身的各种保险,就不够恰当;许多保险合同都按私法上的合同形式签订,对社会保险往往是强制成立的公法关系,而非可以任意订立的私法上的合同关系。
损失分担说 亦称“损害分担说”。德国经济学家A·华格纳倡导此说。华格纳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该学说独到之处,就是它不拘泥法律上的解释,而以经济学的知识为基础,指出保险的性质是多数保险人的相互关系;保险不仅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且是把损失分摊给多数人来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华格纳赋予“损失”以更广泛的涵义,试图解决“损失补偿说”在人寿保险上碰到的矛盾。
危险转嫁说 亦称“风险转嫁说”。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A·魏藏脱、B·克劳斯塔、日本的村上隆吉、美国S·休伯纳,利基和洛曼亦持同样见解。该学说把被保险人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视为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保险的性质体现在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之过程中,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人的仅仅是危险,亦即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人把共同性质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通过收受等价保险费,实现危险的均摊。在保险中的所谓危险,主要是指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则危险转嫁说与损失补偿说同出一辙。
欲望满足说 亦称“需要说”。最早由意大利学者U·戈比于1894年倡导,德国学者G·马纳斯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成为该学说的代表。拉札路斯从经济学的观点探索保险的性质,是这一学说的基础。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意外事故的发生,必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资金上的短缺,引起人们弥补这些损失或短缺的欲望;而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然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该学说对“欲望”作了最广义的解释。它包含着直接损失、利益丧失、储蓄能力停止、防止紧急费用以及其他不得已的开支,存在于与货币有关的一切场合。该学说在说明保险的技术特点,即算定保险费的基础以及明确按照互助原则构成集体等问题上,提出了正确的见解。
经济确保说 奥地利学者J·胡布卡于1910年倡导此说,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对意外的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后备。保险所确保的事故损失,都是使不确定的、未来的灾害事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其特点是把满足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并不是保险特定事故的直接结果,它不一定限于和保险事故有直接关系。
保险技术说 意大利商法学者C·费芳德提出的学说。该学说强调数理科学在保险上的重要性。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率(即概率),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金总额与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总额相等。这种科学的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性,即保险的性质。技术学弥补了过去保险理论学说中强调职能的缺点。
人格保险说 美国保险学者柯勒提出。他认为,保险对财产以外的损失同样具有补偿作用。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及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损失,人身保险和伤害保险是非损失的保险,这是人格的保险。柯勒说的精神损失是纯粹的精神损失,其补偿只能表现为一种精神慰藉,而非借助于经济手段,这正是人格保险说的特点。
生命价值说 亦称“新损害说”。美国保险学家S·休伯纳于1924年提出的关于人寿保险性质的学说。认为人的生命价值可以根据个人的潜在财产计算出来。潜在财产是指一个人每月的赚钱能力,或以工资收入除去本人生活费用后净结余部分的资本化价值。一个人的财产分为两大部分,即现实财产如房屋、汽车等;潜在财产是从生命的延续中得来。投保人身保险就是谋求对生命价值的保障。财产保险是保现实财产,人身保险是保潜在财产。生命价值在西方保险理论界产生极大的影响。
相互金融说 亦称“相互金融机关说”。日本保险学者米谷隆三提出这一观点。该学说认为,保险是应付经济不安定的一种善后措施,当今社会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按照这个学说,保险是以发生偶然性的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金融的基本概念是货币的交换,现代保险客观上可认为是通货的供求关系。这是在以往把保险看成是在互助共济的基础上,又增添了现代文化色彩的一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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