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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5月28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联合发布。
规定: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毕业生,他们中父母或配偶在国内的,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分配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工作;父母不在国内的,如本人有合理的要求,也可根据情况在分配地区上给予适当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要求在毕业分配时给予照顾的,应持有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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