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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119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见20114“中国体育制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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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由国家体委制定公布施行,以前叫作裁判员等级制度。它是为了鼓励裁判员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于1956年4月28日公布试行,几经修改。1958年6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修订草案)》,试行5年,又修改补充,于1963年10月1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员等级制度》。1966年被迫中断,1978年恢复施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草案)》。现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是国家体委1981年11月16日正式颁发的。
该制度规定,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申请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它还规定: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除进行必要的考核外,还须经过考试。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体委批准授予。并强调,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已从事裁判工作20年左右,一贯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已经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的,可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是体育运动竞赛的执法人。裁判员的业务水平高低和裁判工作公正严肃与否,将直接影响运动员技术的发挥和成绩的提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了对裁判员在业务和政治方面的要求,它激励裁判员不断向更高的水准努力,有利于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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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依裁判员技术水平授予等级称号的制度。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以及各国有不同的技术级别和评定条件。中国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从高到低分4级:国家级、1级、2级和3级裁判员。中国国家体委制订。1956年施行。1958、1963年先后修改。1978年恢复施行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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