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专利权
欧洲共同体各国于1975年在卢森堡签订的一份文件,也称卢森堡公约。 公约规定共同体专利权的授予,应按欧洲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但一经授予专利权则不再分化为各不同国家的专利权,而成为共同体专利权。公约规定共同体专利权适用于共同体国家的全部领土,受到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保护。 专利权的授予、转移、撤销在共同体全部成员国中生效。共同体专利权原则上受欧洲法的支配,但审查判定专利权有效性的管辖权属于共同体的专利机构,这样就避免了因各国法律的差异而可能引起分歧,保证了使用法律的统一性。 因而有利于商品在所有共同体国家内自由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