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院❶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孙中山五权分立学说设立。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设正副院长,原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由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农林、司法等部,蒙藏、侨务等委员会,卫生、地政等署。院长综理全院院务,监督所属机关,副署总统公布法律、命令,并在总统、副总统缺位时,代行总统职权。院长、副院长、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委员长组成行政院国务会议。国务会议议决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战和案、大赦案等;任免荐任行政、司法官吏;议决各部会不能解决之事项。 行政院国民党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组织行政院会议。其职权主要有:议决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任免荐任以上行政官员;议决“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之事项”和“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1928年12月20日公布《行政院组织法》,规定行政院由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等部和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五委员会组成。行政院是五院中地位最重要、职权最广泛、组织最庞大的一个部门。1931年蒋介石兼任行政院院长后,国民党政府的实际政治权力逐步转移到行政院,蒋介石独揽行政大权。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3月和1949年3月修正公布了新的《行政院组织法》。 行政院国民党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1928年10月设立。位居五院之首,曾长期受蒋介石控制。 “行政院”1928年10月在南京成立,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的反动统治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所推翻,其成员退往台湾,仍使用“中华民国政府”名义,“行政院”遂成为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相当于内阁。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并依有关规定对“立法院”负责。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设行政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组成,以院长为主席,决议应向“立法院”提至的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负责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列席“行政院”会议。“行政院”下设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等8部工会及中央银行、主计处、人事行政局、新闻局、卫生署等机构。为处理特定事务,又设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青年辅导委员会、“国立”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等。1988年6月,“行政院”完成重修“行政院组织法”,确定将增设卫生福利部、文化部、农业部和劳工部,并归“青辅会”至教育部,调整后的“行政院”拥有12部2会。台湾“行政院”长先后由阎锡山、陈诚、俞鸿钧、严家淦、蒋经国、孙运璇、俞国华担任。现任“行政院”长李焕。 行政院 “行政院”根据台湾当局 “宪法” 规定,“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 “总统”提名,经 “立法院” 同意后任命; “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 “行政院”院长和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政务委员,由 “行政院”院长提请 “总统”任命; “行政院” 向 “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 “行政院”对 “立法院”所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重要政策有异议时,须经“总统”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复议,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员”表决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行政院”于1948年5月在南京成立。根据1948年7月通过的“行政院”组织法,“行政院”设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司法行政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社会部、水利部、教育部、粮食部、地政部、卫生部等14个部以及侨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1948年10月,故宫博物院隶属于“行政院”。1949年3月,社会部、地政部、卫生部并入内政部,粮食部并入财政部,农林部、工商部、水利部和资源委员会合并成立经济部,形成八部二会之架构。国民党政权去台后,仍沿用1949年3月在大陆改组后的 “行政院”体系。1952年11月成立 “新闻局”,“司法行政部” 改为 “法务部”。1954年11月成立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1955年6月成立 “原子能委员会”。1959年3月成立 “主计处”。1963年 “美援运用委员会”改为“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1966年1月成立“青年辅导委员会”。1967年8月成立“国家科学委员会”,9月成立 “人事行政局”。1969年3月成立 “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73年 “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改为 “经济设计委员会”。同年3月,“内政部” 卫生司升格为“卫生署”,直隶“行政院”。1973年12月,“经济设计委员会” 改称 “经济建设委员会”。1979年3月,“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改为“农业委员会委员会”。同年12月,“中央银行” 由原隶属 “总统府” 改隶 “行政院”。1980年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1981年8月成立 “文化建设委员会”。1984年9月,“农业发展委员会”改为“农业委员会”。1987年8月成立“劳工委员会”。同年9月成立“环境保护署”。1990年10月成立“大陆委员会”。经过多次调整,“行政院” 有 “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教育部、法务部、交通部等八个部,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主计处、新闻局、卫生署、中央银行、人事行政局、经济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青年辅导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大陆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等机构。另有一些任务编组机构。“行政院”院府内设有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参事、院长办公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法规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以及第一至第七组。“行政院”院会,简称“院会”,是“行政院”的决策机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各部会首长、政务委员组成,院长主持会议,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其主要职权是提出法案,决定重要政策人事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行政院”会议必须经部长和出席过半数以上政务委员的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 行政革新 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 ☛ 行政院官署名。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成立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国民党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虽然总揽行政大权,但对于重大的行政政策与计划,行政院本身并不能有所决定,须送呈中政会核定,其所具有的权限,为行政政策与计划的核订,与此种计划核定后的执行。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行政院设行政会议。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曾经把此种会议称为国务会议,到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 2年)以后,仍改称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审决国家重要行政或各部会的共同事项。其具体职权为:一、提出于立法院的法律案、预算案、宣战媾和案;二、荐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三、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四、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长认为应经会议议决事项。行政院内部事务,设秘书处、政务处分别处理。组成行政院的各部会迭有变更,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的《行政院组织法》规定:“行政院以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各部及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五委员会组织之。”但事实上劳工委员会一直未成立。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将军政部的海军署改组,成立海军部。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一月,合并农矿、工商两部成立实业部。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建设委员会改隶国民政府;裁撤卫生部,成立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原隶司法院的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军事委员会成立,禁烟委员会改隶该会。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卫生署改隶行政院。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司法行政部改隶司法院。抗战期间,于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对各部会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海军部暂行裁撤,其经管事务并归海军总司令部办理;裁撤实业部与建设委员会,成立经济部,并将全国经济委员会的水利部分及军事委员会的第三部、第四部合并于经济部;铁道部及全国经济委员会的公路部分并入交通部;卫生署改隶内政部;成立振济、水利二委员会。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将经济部的农林行政划出,成立农林部;卫生署改隶行政院;将原隶国民党中央党部的社会部改隶行政院。抗战胜利以后,于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五月,撤销军事委员会与行政院的军政部,同年六月组成了国防部。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又成立了新闻局。“行宪国民大会”以后,按照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正公布的《行政院组织法》,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农林、工商、交通、社会、水利、地政、卫生、粮食、主计十五部与资源、蒙藏、侨务、诉愿四委员会。由于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初,迁行政院于广州。同年三月二十一日又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将机构缩减为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八部,蒙藏、侨务二委员会及主计处、新闻局。行政院除上述直属部会局以外,为事实上的需要和临时的需要曾设有许多其他直属机关,这些机关有: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水利委员会,中国航空建设协会总会,县政计划委员会,液体燃料管理委员会,水陆运输委员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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