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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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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行政道德规范

行政道德规范

行政道德规范是行政道德原则的具体化,是行政道德关系和要求的反映,是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和遵守的行政道德准则。
1.国家(政府) 公务人员的道德规范
国家公务人员是直接从事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者,他们的道德意识和思想品德直接关系到行政道德的公正与否。因此,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规范最能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行政道德水准。具体来说,国家公务人员应当坚持和遵守以下行政道德规范。
(1)忠于职守。
政府公务人员肩负着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重要责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是政府公务人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政府公务人员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政府公务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首先要维护国家尊严,衷心拥护政府,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为国效力,不但自己不得有损害国家和政府利益与尊严的言行,而且要同这些现象进行坚决斗争。其次,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使命感,将高度的工作热情和科学的工作态度与实干精神结合起来,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工作,反对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的工作作风。再次,要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把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结合起来,有敢想、敢闯、敢试、敢冒风险的精神,而不是抱残守缺、固步自封,才能有所作为,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2)忠诚守信。
忠诚守信是国家公务人员应具有的基本道德。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务人员必须诚实可靠,讲求信用。人无信则不立,行政公务人员更要言必信,行必果。行政道德讲的 “忠诚守信”,首先是大忠诚,就是对国家、对政府、对人民的忠诚,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其次,行政道德的忠诚守信,还表现在上级对下级要诚实,下级对上级也要诚实,同事之间要互相诚实。诚实,就要说实话,办实事,不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再次,行政道德讲的忠诚守信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的基础上的忠诚,是尊重法律的忠诚,是尊重事实的忠诚,不是迷信式的、宗教式的忠诚。后者的忠诚是盲目的非理性的愚忠,应该坚决反对和防止出现。
(3) 廉洁奉公。
廉洁奉公,为官清正是行政道德最重要的规范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要求和企盼。廉洁奉公作为行政道德的重要规范,首先要求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要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而不能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其次国家公务人员要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奢侈挥霍。
(4)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作为行政道德规范是由国家公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国家公务人员在处理公务时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行使的是国家权力,而真正的国家意志是不可能偏袒任何一方的,任何利益和责任的不公正分配都是违背国家利益的。办事公道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在处理公务时,应当公道正派,依法从理,不徇私情,不枉法曲理。国家公务人员要做到办事公道,首先必须清正廉明,只有在办事时出于公心,才有可能不偏不倚。其次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只有对公道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公道地处理事务。
(5)遵纪守法。
国家公务人员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法律的重任,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其具体要求是:首先,要严于律己,为人表率。严格要求自己,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其次,知法守法,依法实施管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纲目。国家公务人员不论处于什么样的行政层次,也不管权力大小,都必须遵守行政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为公务人员制定的有关纪律,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不曲解法律,不徇私枉法,不以权压法。再次,尊重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在管理活动中,既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更应尊重群众,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而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2.行政组织层面的道德规范
社会分工使得每一个职业都具有特定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但却是依靠特定的组织加以维系的。处于社会分工体系当中的组织也如同职业体系中的个人一样,需要规范的引导与维持。所以,组织层面的道德问题不容忽视,而且也是无法回避的。
行政组织的道德规范不仅包括作为社会行为基本道德规范的一般规定性,而且还由于行政组织所固有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定要在道德规范内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和内在规定性。行政组织层面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制度程序和政策方面的道德规范。
(1)制度公正。
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换句话说,制度本身就包含伦理道德规范。新制度学派代表、英国著名学者马尔科姆·卢瑟福在《经济学中的制度》一书中这样解释制度:“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有必要对一般社会规则(有时称制度环境) 与特定组织形式(有时称作制度安排)加以区别。尽管组织也可以视为一套一套的规则,但规则只在内部适用。组织有章程,组织是集团行为者,同样,也受社会规则约束。”可以说所谓制度就是约束人的行为的一系列规则。
制度公正是国家通过政府及公共部门的制度安排将社会的公平、公正、合理、廉洁、民主等价值原则贯彻到行政管理过程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而当社会出现了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时,能够及时进行纠正或者补救,从而达到社会公正。制度公正对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政府担负着实现社会公正的责任,应当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公正作为一种公共行政的基本准则,并把它落实到制度安排之中,使之成为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公共理性和道德规范。
(2)程序公正。
程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过程和步骤。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职责和程序应该是为公民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由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要足够的权力和权威,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就可能出现道德偏失的危险,即行使行政权力原本是公共部门和公共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公众手段,却有可能成为他们的目的;程序设计的目的原本是为公众服务,现在却变成为官员服务。程序公正被以权谋私代替,行政官员的便利比公众便利更重要,延误和诡秘甚至成为规范,所有这些使政府威信受到损害,使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行政官员以权谋私之苦,程序公正就成为行政道德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最重要的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以法律程序或规定办事,减少武断和主观随意性;其次行政管理各环节各项工作要做到公开化,减少暗箱操作; 再次,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改革应体现平等原则,特别是机会平等。
(3) 民主责任。
责任,即职责、任务。只要是社会主体,就应负有一般意义上的责任。民主责任是政府及公共行政部门所负的公共责任,民主责任可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种形式。主观责任主要原因表现为公务人员个人的责任心,根植于公务人员的忠诚、良心以及所认同的信仰。客观责任表现为行政组织制度的 “责任心”。行政组织的客观责任一般包括五大部分: 组织要求的责任,法律方面的责任,职业方面的责任,政治方面的责任,社会方面的责任。行政组织的客观责任源于制度和职业关系的客观性,一方面,组织制度规定了公务人员在其中的角色,从而规定公务人员的客观责任; 另一方面行政组织本身也承担着公共管理主体的角色。组织的集体责任也由制度所规定。世界银行把公共责任作为判断一个政府对社会进行良好治理的重要标志。
(4) 组织信任。
信任,意味着期望与义务的一种良性循环关系,意味着一种勇于承担义务的机制。信任关系作为一种公共管理的社会资本,它可以为公务人员的集体行动提供便利,行政组织是一个在分工基础上进行合作的整体,也是行政人员个人在其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的工作环境之一。在一个相互理解、充满信任的组织中,将更有助于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功。组织的信任包括组织内部信任关系和组织外部信任关系两个大的方面。组织内部信任主要表现为行政组织内部的人、群体和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的义务与期望关系。组织外部信任主要表现为行政组织与作为行政客体的公众之间的义务与期望关系。高度信任的组织必然履行相应的义务来满足公民所寄托的期望。组织内部的信任关系是行政管理成功的保障,也是政府赢得公民信赖的前提。组织外部的信任关系表明政府的合法性程度,反过来影响到行政权力运作的成功。
(5) 务实高效。
务实高效作为行政组织层面的道德规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在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并珍惜时间,提高效率。它实际上包括务实和高效两个方面的内容,务实就是说老实话,做老实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高效就是办事不拖拉,不搞繁文缛节。同时,从广义上说,高效还指在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时的高效率、高质量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快速有效推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务实高效是十分重要的行政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务实,才能保证政府决策和执行的正确。同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效率就是生命,政府组织和管理社会的效率以及政府本身行政行为效率的提高,就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
3.行政道德与行政法制
欲把握行政道德与行政法制的关系,须先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均属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道德与法律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相互区别。从相互联系来说,与法律的内容基本上是同一的,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来维护一定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主要在于道德靠社会舆论、良心、信念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依靠国家法制机关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本质上说,道德与法律是通过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手段,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协调人际关系,从而达到伸张正义,扬善抑恶,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同志提出: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相一致,行政道德和行政法制之间也存在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从联系上看,两者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相互重合。这表现在: 其一,行政道德与行政法制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相互转化的动态互补机制。行政法制的完善可以校正公务人员的行政道德观念,强化其行政道德意识,国家公务人员的行政道德意识愈强,行政道德规范遵守得愈好,行政法制也愈能得到保证,其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规范作用也愈有效。其二,作为行政主体自律机制的行政道德与纪律机制的行政法制又并非截然分开,互不相容的,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呈现出道德法制化趋势。即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将行政道德的基本方面,逐步纳入行政法制之中,使二者表现出极大的交叉性、渗透性和重合性。
行政道德与行政法制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两者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行政道德的作用具有内在自觉性,它通过舆论、传统习俗、榜样感化等手段,使行政主体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情感和信念发挥作用,而行政法制的作用具有外在强制性,依赖于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实行; 二是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制对行政主体的思想、态度、观念等一般不予干涉(只有其行为触犯法律的时候才能干涉),而行政道德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态度、行政行为的调控比行政法制广泛得多; 三是两者产生作用的时间也不同。对于恶行、法制的作用为“禁于已然之后”,而道德的作用则是“禁于将然之前”。通常情况下,行政道德产生作用的时间比行政法制更为久远。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应正确处理好行政道德与行政法制之间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将以德行政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在加强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建设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建设,反对任何将两者割裂开来或重此轻彼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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