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发生后,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为国家赔偿的一种,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抽象的法律主体,其活动由其所设置的各种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某一国家行政机关所作行为的结果。为使受害人明确索赔的具体对象,能够迅速得到赔偿,一般都须以法律规定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一般采取下列原则:(1)行政机关所为的侵权损害,由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为的侵权损害。由行政工作人员所属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数个行政机关所为的共同侵权损害,由各该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为的侵权损害,由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为的侵权损害,由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6)作出侵权损害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或合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由作出撤销或合并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造成侵权损害,由该公共设施的设置机关或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8)赔偿义务机关不明或有争议时,由其上一级机关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该上一级机关逾法定期限不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迳由该上一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9)由上级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的侵权损害,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0)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法定赔偿,《国家赔偿法》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行政赔偿责任时,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5)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 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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