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裁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裁判日本原文为行政审判,是由行政委员会及其它类似于此的,在职权行使上有一定程度独立性,实行合议制的行政机关,运用准司法性程序审理、裁定有关争讼的程序制度。多为战后引入的受美国式的行政委员会制度影响的产物,但是在二战以前,鉴于解决一些特殊问题的专业技术性要求,也设立了如专利特许裁判、海事裁判等运用准司法性程序裁定争议的特殊裁判制度。现在引入的裁判机构,主要有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电讯事业监督审议会、运输审议会等等,都是由一些专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令所规定的。在程序上,行政裁判是为适应行政民主化和专业性技术要求,基于程序公正观念而设置的,因此其裁判程序中具有准司法的特色,如裁断者的职权行使独立性受到保障,在使用处分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时,给予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反对对方主张、陈述意见的机会,适用实质性证据法则,对行政裁判的争议由东京高等法院行使第一审审判权的专属管辖等等。 行政裁判国家行政机关裁判争讼并作出决定的行为。即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行政机枸,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在国外,通常是指普通法院以外,处理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裁判(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始于法国。其机枸为行政法院。在英国和美国,从事行政裁判的是行政裁判所和行政法官。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判,是指按行政程序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其典型是《商标法》规定设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法》规定设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前者对商标方面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有最终裁决权,后者对专利方面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部分有最终裁决权,部分仍可提出诉讼,如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包括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等。在多数情况下,我国行政裁判分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两部分,前者已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争议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后者主要由法律法规规定,集中了对土地、森林、草原等民事确属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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