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习惯填补因其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特定公民、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救济行为。
行政补偿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 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行政主体。
(2) 行政补偿的依据具有多样性,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政策、习惯、传统、先例。
(3) 行政补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即补偿对象的特定性。
(4) 行政补偿由于合法行为而导致。包括由国家公务人员、公务组织合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使特定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引起和因公民、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合法权益受到分割而引起。
(5) 行政补偿具有强制性。
(6) 行政补偿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前依照法律法规和依当事人从双方约定预先进行。
(7) 行政补偿以受到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8) 行政补偿不发生行政追偿即行政主体不能向相对人追偿的问题。
依照不同的标准,行政补偿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依据行政补偿是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可分为法定补偿和裁量补偿。法定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因合法执行公务而遭受损失的公民、组织的补偿。裁量补偿是指法律法规对合法的行政公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作补偿未作具体规定,而由行政主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自由裁量作出补偿。
(2) 依照行政补偿行为发生在实际损失产生之前或之后,可分为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事前补偿是行政补偿行为发生在实际损失产生之前的补偿; 事后补偿是指行政补偿行为发生在实际损失产生之后。
(3) 有约定补偿和无约定补偿。前者是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已就补偿问题达到协议的行政补偿。后者是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补偿按义务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进行的行政补偿。
(4) 政策性补偿和非政策性补偿。前者是指国家对因实行公用征收、征用或其他政策所造成的特定损失的补偿; 后者是指行政公务组织对其合法的具体公务行为所造成的特定损失的补偿。此外还可分为侵害人身权的补偿和侵害财产权的补偿、自行为补偿和他行为补偿、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军事行政补偿、外交行政补偿、经济行政补偿、教科文卫行政补偿、公安行政补偿、民政行政补偿和人事行政补偿等。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行政补偿的范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补偿的范围大体包括:
❶国家对非国有企业的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
❷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
❸合法公务行为破坏公民、组织财产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补偿;
❹国有危险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发生意外损害的补偿;
❺对某些政策或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异常损失的补偿;
❻对实行某些国家和社会受益却使自身利益受损的公民、组织的补偿。国家对下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造成的损失; 与行政主体无关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对行政合法公务造成的损失,受损失人可从保险或其他渠道得到补救的; 公民、组织的自损行为虽客观上使行政组织成为受益人,但受损失人主观上并无为国家和社会利益自我牺牲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他国家认为不宜给予行政补偿的行为。
我国行政补偿方式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其中,直接补偿的方式是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间接补偿的方式有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减免税费; 授予某种能给受损失人带来利益的特许权; 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 在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分配住房、解决农转非的户口指标等问题给予照顾等。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行政补偿的统一规定,除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行政补偿外,其他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补偿应依据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❶参照行政赔偿的标准确定行政补偿;
❷事先补偿根据补偿方对未来损失的评估确定,或依双方约定进行;
❸事后补偿原则上不应超出行政赔偿的标准;
❹具体补偿的程序还应考虑国家和社会是否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而赢利。
行政补偿的程序,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区、部门在运用行政补偿时应根据各地、部门实际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