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对其内容可以依法采取一定强制手段,使之完全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有为相对人设定义务者,该义务必须为相对人所履行,如果相对人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存在是因为其代表国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排除相对人声明异议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或起诉后,对执行力的影响大体有两种情况: (1) 申诉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规定: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2)申诉或诉讼期间暂缓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的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