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库法
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一项关于公库制度的法令。 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政府为了健全国家的财政机构和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于1938年6月正式公布《公库法》,并从193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公库法》规定,公库现金、票据、证券的出纳、保管、转移及财产之契据等保管业务,应指定银行代理,属于国库的,以中央银行代理。 政府一切收入,均以存款方式存入中央银行,如有支出,则发出支出命令,由银行照支。同时规定,由中央银行国库局代理国库总库,各省分行代理分库,其他分行代理支库;凡未设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央银行国库局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及邮局代理支库。 《公库法》实施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由中央到省、市、县的国库网。而且,对国家的财政收支存储均规定了严格的手续,减少了不少弊端。这种制度,既增加了银行资本,又节省了政府的保管费,在当时,是一种比较先进的财政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