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在授与作者专有权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著作权法授予作者作品专有权并非无限制的。专有权不能成为公共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障碍。因而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均在授与作者的专有权时,又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1) 权利用尽制度。即作品的印制品一旦经作者的许可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作者对该作品印制品的销售权便穷竭。(2)合理使用制度(参见“合理使用”)。(3)法定许可制度。即在法定情况下,可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其他权利。(4)强制许可制度。(参见“强制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