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德,斯蒂芬·约翰逊1816—1899Field,Stephen Johnson.法官。生于康涅狄格州。1859年为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863—1897年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所作的判决对宪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菲尔德,斯蒂芬·约翰逊1816—1899Stephen Johnson Field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863—1897)。生于康涅狄格州哈达姆(Haddam)。1837年毕业于威廉学院。1841年在纽约开始操律师业。1849年移居加利福尼亚。次年选入加利福尼亚州议会,主持制定该州的民法典和刑法典。后任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857—1863)。1863年经林肯总统提名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曾指责加利福尼亚州排华浪潮。反对1894年所得税法,认为违宪,并会导致贫富之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