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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荷兰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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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荷兰议会

荷兰议会

荷兰王国的立法机关。1806年荷兰在法国统治下成为王国。1813年3月,荷兰王国颁布钦定宪法。1815年成立荷兰议会,实行两院制 (亦称上院、下院或一院、二院)。1848年在欧洲革命风暴影响下,荷兰修改宪法,废除了严格的等级制度; 1917年实行普选制,妇女获得选举与被选举权。进入70年代以来,议会每届任期均为4年。第一院议员75名,由间接选举 (各省议会选举) 产生。第二院议员150名,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两院自行审查议员当选资格,依法解决选举争议。议会规定,议员1人不得同时在两院占有席位,也不得兼任大臣、国务秘书、国务委员会成员、审计总署成员、最高法院法官、首席检察官、首席辩护律师等职。两院均设议长、副议长,议长及全体副议长组成主席团。议长下设书记处,由书记长和助理书记若干人组成,负责议会及主席团的整理会议记录、草拟法案、发表议会文件、协助议长工作等行政事务。两院议长分别负责安排本院的议事日程,主持各议会党团联席会议,主持对议案的审议活动。新议员要举行就职宣誓,保证忠于宪法、王国、王国制度。议会议席由各政党所占据,主要有以下政党: 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人民党、工党、六六年民主党、政治激进党、和平社会党、荷兰共产党等。同一政党的议员为同一议会党团。议会常年开会,1年为1个议会年度。会议一般公开举行,若有1/10的议员要求或议长认为有必要,会议亦可秘密举行。议会会议开幕日定于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二 (称为小王子日),由国王主持并发表演说,政府向议会发表新年度施政纲领,并由政府向议会提交新年度预算报告,闭幕日为下一个议会年度开幕日前的星期六,由国王委派内政部长主持。议员过半数出席会议方可审议问题,一般议案须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宪法修正案须2/3赞成票为通过。政府成员可以参加各院会议或两院联席会议,并根据议会的要求提供情况,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荷兰议会的主要职权是: 议会和国王共同拥有立法创议权、立法提案权,共同通过法律。国王命内阁拟定法律草案,交国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提交议会第二院,第二院有关委员会和全体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后,送第一院审议; 第二院的权限大于第一院,第二院有权向国王提出法案。两院均有对政府的提问权、调查权、质询权。但只第二院拥有倒阁权、修改法律草案权、弹劾权等。对于荷兰与外国鉴订的条约与协定,一般须经议会批准。根据宪法规定,国王有权解散议会两院或任何一院 (但罕用此权),仅在1815年至1984年间,认为十分必要时解散过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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