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茶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茶引中国旧时茶商在缴纳茶税后,由官府发给茶商的茶叶运销凭证。宋李心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建炎二年十一月》: “ (赵) 开至成都,遂大更茶法,官买卖并罢,仿政和都茶场法,印给茶引,使商人即园户市之。茶引钱每斤春七十,夏五十,市例头子在外。”又:“言者论福建路茶之所自出,祖宗以来,商贩自便……令都茶场约本路岁额印造茶引,会议茶事司实行。”参阅 《文献通考 ·征榷五》。 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錢糧賦税部 > 賦税 > 茶引 茶引 cháyǐn 省稱“引”。古代茶商繳納茶税後,由官府發給的准許行銷之憑證。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建炎二年》:“(趙)開至成都,遂大更茶法,官買賣並罷,倣政和都茶場法,印給茶引,使商人即園户市之。茶引錢每斤春七十,夏五十,市例頭子在外。“又:“言者論福建路茶之所自出。祖宗以來,商販自便,望罷鈔法,令都茶場約本路歲額印造茶引,付茶事司實行,招誘客人入錢請買。”《明史、食貨志四》:“初,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買茶,納錢靖引。引茶百斤,輸錢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帖給之。無由、引及茶引相雕者,人得告捕。” 茶引tea certificate中国古代茶商纳税后由官厅发给的运销执照。内容包括运销数量及地点,准许持茶引的商人按规定从事茶叶买卖。榷茶法规定,茶商不得直接向园户买茶(见“榷茶”)。宋初规定,茶商须先向榷货务交付金帛,后凭证或茶引,在榷货务或指定的山场兑取茶叶出售。宋代由于长期与辽金对峙战争,茶法多变,直至崇宁四年(1105)全面推行引法以后,榷制才相对稳定下来。北宋引法,分长引、短引二种。短引限于产地邻近州县;长引在商人交纳银钱和边粮以后,由榷货务发引向园户收茶,然后贩运到指定的地点出售。元明清时也行此法。元代除长、短引外,还增加一种专门批发给卖零茶者的“茶由”。明清时则分腹引、边引和土引3种,土引是专门卖给土司地区的。元以后茶引名称、种类虽与宋时有所不同,但实际上与宋时并无多大差别。 茶引 茶引政府发给商人的茶叶运销凭证。始于宋初。宋崇宁元年(1102)蔡京立茶引法。商人纳钱或金帛于京师榷茶务以定销山茶, 榷茶务给以茶券, 作为向茶场进货的凭证, 然后商人向指定茶场领茶运销, 并执茶引通过各地关卡。政府根据行销路线的远近和行销数量的多寡, 分别给予长引和短引, 同时征收茶税。短引只限于附近州县便卖; 长引可到较远的州县贩卖, 但需预先指定。元代大体沿用此法, 至元十三年(1276)明确规定长引每引照茶120斤; 短引每引照茶90斤; 引外设置茶由, 以征零卖者,每由照茶9斤。政府抽税三分之一。其后废长引, 税率也一增再增。至元三十年, 茶引之外, 又增“茶由”。茶由是给与零售商的, 分等课税。明代政府把茶引发给产茶州县, 茶商必须带上全部茶叶到官府纳课, 领引,方准许出境行销。每百斤为一引, 不到百斤称为畸零, 另外发给由贴。茶引有数量的限制, 沿途关卡有权检查, 若有茶无引或茶、引不符者, 均被扣押、治罪。清代进一步规定, 使用过的茶引必须交还官府, 每年更换一次, 严禁重复使用, 冒引偷税。乾隆五十二年(1787), 官府于盛产茶叶和茶叶畅销地发出茶票, 茶商纳税领票, 凭票买茶。后由陕甘总督左宗棠推广, 遂以茶票代替茶引, 引制渐废。唯陕西、甘肃、西藏等处茶引至1942年国民政府征茶类统税时才废除。 ☚ 茶息钱 茶交引 ☛ 茶引 茶引宋代以后历代政府发给茶商的茶叶运销许可凭证。宋徽宗崇宁元年 (1102年),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立茶引法,规定民制茶,官收茶,凡商贾贸易,纳钱或金帛于京师榷货务,以定销山茶,榷货务即付以茶券——引,商人凭引向茶场进货,运到销地出售。引价中含茶价和茶税。引中确定运销数量和地点。茶引法实为官督商办的公卖法。元代实行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计茶120斤,收钞5.428钱; 短引计茶90斤,收钞4.208钱。茶商每3引交官1引,次年又改为茶商每买3引,官收1.5引。至元十七年 (1280年),废长引之制,专用短引,每引收钞2.45两。草茶每引收钞2.24两。茶引外又有“茶由”。每由茶9斤,收钞1两。明代洪武 (1368——1398) 初年,制定茶法,发布茶引由条例,每引茶100斤,纳引钱200文。不及1引的茶叫畸零,另行发给由贴。茶税即在引票中。清代顺治七年(1650年) 定为大小引,按5/10征纳,立仓收贮,用以易马。茶引重量,各地不同。雍正十三年(1735年) 的云南茶法则为1引224斤,每引征税0.33钱。四川省每引只纳课0.2钱。清末引制渐废。西藏、陕、甘等处茶引到1942年南京国民政府征茶类统税时废止。 ☚ 盐引 香料之路 ☛ 茶引金、元时期茶商销售茶的凭证。元代,茶叶为专卖品。商人须购买茶引,凭引始能通行货卖,由产茶地所设茶运司、提举司执掌发引事。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立茶法,定长引、短引之制,长引每引茶120斤,收钞5钱4分2厘8毫,短引90斤,收钞4钱2分8毫。十七年,废长引,专用短引。年发引多达百万道。有元一代,茶法极严,商旅所到处须随处验引。售完,3日内赴所在官司注销,逾期,杖60。凡无引贩卖私茶及转让茶引、涂改字号、增添斤重、引不随茶者,杖70、茶一半充官,一半付告人充赏。伪造引者处死,家产付告人充赏。明、清因之。清初视路途远近及行销地区,亦有长引、短引,内地腹引、边地边引之分。其法先由户部颁引于四川、陕甘产茶区。商贩向政府纳税领引,凭引购茶,运销,每引连包重百斤,茶与引相符者则准远销,茶引不符或无引者则视同私茶,予以没收或处罚。乾隆年间(1736—1795),因川省松潘引多、茶壅,将天全州之积引改拨成都、彭县、灌县行销,后3县欠茶课税银,豁免。同治年间(1862—1874),印官茶票代引,不分省份,各地商贩均领印票,每引50道给票1张,计茶40包,每包正茶100斤、副茶25斤,四川茶引专销康、藏地区。清末大部分地区废引,西藏,陕甘至民国时亦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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