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院组织法1922年11月1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苏俄法院组织条例》,根据条例,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由人民法院、省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另设与普通法院平行的各种特别法院。条例还对审判员和陪审员的产生、法庭和法院的组成、各级法院的管辖等作了规定。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新的“法院组织条例”,对司法机关体系作了变更,规定在旧省区已被撤销的地方,设各区人民法院、州法院、省法院、边区法院、各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并撤销了以前设立的各种特别法院,其职能均依其管辖移归普通法院。此后,在1938年8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还通过《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司法权及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如何组织法庭等问题。1958年12月25日最高苏维埃颁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纲要》。经过修改和补充,于1980年6月25日又颁布新的 《法院组织立法纲要》,共3章,37条,包括总则、法院系统、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