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出版法令》
列宁签署的苏维埃政权第一批法令之一。发布于1917年11月10日《真理报》第171号。在1917年11月7日布尔什维克党领导赤卫队和水兵夺取政权的日子里,资产阶级反革命报刊对苏维埃政权恶意攻击和诽谤,企图动员反革命力量复辟资产阶级政权。《出版法令》正是苏维埃政府在十月革命斗争的关键时刻,针对资产阶级报刊反革命舆论宣传的进攻而采取的临时性紧急措施。法令确定的报刊总则共三条。其中第1条规定:“应予查封的仅仅是下列报刊:(一)煽动公开对抗和不服从工农政府者;(二)通过恶意中伤歪曲事实来制造混乱者;(三)挑动从事犯罪(即刑事罪的)活动者。”法令声明:当新的社会主义的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该法令的颁布,使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最初几天中封闭许多资产阶级报刊的行动得到法律上的追认。人民委员会在同日公布的另一个由列宁和斯大林共同签署的《关于禁止出版已被革命军事委员会查封的报纸的决议》中宣称:“根据报刊总则第1条之规定,人民委员会禁止出版已被革命军事委员会查封的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