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丘案In re As kew英国高等法院衡平法院1930年判例。国际私法上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之一。1893年,在英国有住所的英国公民约翰·艾斯丘 (甲),同第一个妻子 (乙)根据英国法约定将来甲再婚时,可以取消一部分财产的委托处理,重新指定给再婚所生的子女。甲后在德国获得选择住所,1911年从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1912年甲在德国同安娜·艾斯丘 (丙) 结婚,在婚前他们生下一个女儿玛格丽特·艾斯丘 (丁)。甲在1913年根据1893年的约定取消了以前的一部分财产的委托处理,指定丁为其所有者。该案涉及指定的有效性问题,而指定的有效性又首先决定于甲的女儿丁是否为合法子女。丁出生时甲同乙仍有婚姻关系。根据英国国际私法采用的住所地法主义,所以适用甲的住所地法(德国法)。而德国法认为父亲的本国法决定再婚以后的认领问题,即援用英国法。英国国际私法反致原则既承认外国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又承认外国的实体法,所以英国法院经双重反致最终适用德国的实体法,承认丁为甲的合法子女,判决承认指定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