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设备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对船舶防止油污染的设备提出的要求。该条例规定,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其防止油污染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2)设置污油储存舱; (3) 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4) 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00毫克/升的要求;(5)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 (6) 船舶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上述第 (3)、(6) 项规定的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