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待摊费用
是指航运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航运企业的待摊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作出规定,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核算范围。现行制度规定待摊费用的内容包括: 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对于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待摊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凡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费用即使数额很大,也不应作为待摊费用。企业应加强对待摊费用的核算,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正确计算,不得任意变更待摊费用内容,不得以待摊费用为手段来调节成本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