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调查的伦理
关于舆论调查的道德理论。舆论调查是通过测量和考察一个个单一个体对于现实的、历史的和未来的种种问题的反映,来描述社会舆论现象的。研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伦理问题。对此,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论,形成了若干职业道德和专业实践准则。
首先是“知情同意”等个人权益问题。“知情同意”作为一条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实施调查与研究时,研究者应该向调查对象交待清楚调查的目的、拟采取的步骤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调查对象的自愿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知情同意”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调查对象,使他们在被试过程中受到人的而不是物的待遇。事实上,大部分的舆论调查,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都遵守这一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必要的蒙蔽似乎也是合乎需要的,因为从调查研究的实际效果出发,一定程度的蒙蔽可以使调查对象在总体上处于对验证中的假设保持“自然”状态,然而前提是这种蒙蔽所导致的结果不会给调查对象带来可能的伤害。与此同源的另一条原则,是保护调查对象的隐私权,即个人的情况不便公开的权利须得到尊重。其主要做法:(一 )无论是问卷调查还是实验室法或现场观察都采取不具名的方式。(二)对于收集到的资料中的那些必要的个人标记(如住址等)进行保密处理,确保调查对象个人身份与公开发表的数据资料分离开来。
其次是调查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和调研成果报告中的诚实问题。在世界各国,舆论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得到政府机关、党务部门、基金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竞选机构以及私人的资助。由此引来了人们对于诸如“谁委托的?”、“谁支付费用?”、“委托人或资助者是否对研究人员和整个研究过程构成显著影响?”等问题的思考。实践中确有一些研究人员受到某种利益的支配,使调查偏离了客观的和科学的轨道。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许多舆论调查组织都为自己的成员编制了专业职责和操作规范。比如《美国舆论研究协会职业道德和实践准则》规定:“在所发表的任何书文中,都应包括有对这项调查是如何进行的作专业评估所必需的下列最低限度的要素:(一)是谁赞助该项调查的。(二)所问问题的确切措词。(三)实际抽样的总体的界定。(四)样本数。对邮寄调查来说,应包括邮出的问卷表数和收回的数。(五)指出所允许的抽样误差幅度。(六)哪些结果是根据样本中的几部分而非根据整个样本得出的。(七)访谈是亲自进行的,还是通过电话或邮寄;在家里还是在街角。(八)同有关事件有关的访谈的时间选择。”(参见:《现代社会研究方法》〔美〕肯尼思·D·贝利著)此外,有的专家还提出,研究人员在搜集与处理资料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和夸大调研成果价值,也属于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一些有关学术机构的存在和包括同行在内的社会各种形式的评论制度的建立,乃是一种严格和有效的监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