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zìliúdì我国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梁晓声《翟子卿》:“夏秋季节,他常从老乡家的~里拔棵葱,架上摘条黄瓜,秧上扭个西红柿。”|刘绍棠《起来行》:“十年来,他还搞了一点农业科学实验,实验田就是他那一小块~。” 自留地zì liú dì我国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1957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一九五六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农业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蔬菜和饲料。” 自留地zì liú dìприус дебная земля自留地 自留地zìliúdì❶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 ❍ ~所有权属于集体。 ❷比喻自己的私人空间或干的私活。 ☚ 自控 自律 ☛ 自留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分配给其成员个人使用的少量土地。在中国,是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的,供种植蔬菜和其他作物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耕种自留地是社员的一项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其产品归社员所有,是社员生活和收入的辅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自留地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大限额,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 自留地plot of land for personal use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统一经营以后分配给成员使用的少量土地。每人的自留地最多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的5%,自留地的所有权属集体,归成员长期使用,但不能擅自用于建房、葬坟、开矿等非农业生产。其产品归成员所有,作为成员生活和收入的辅助来源。耕种自留地是农民的一项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人民公社化以后,自留地继续存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自留地也仍保留。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15%。” 自留地 112 自留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统一经营之外分配给农民家庭长期耕种使用的小块土地。在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中共中央就规定社员应有小量自留地,用于种植蔬菜和其他作物。以后又在有关章程和工作条例中对自留地的数量作了规定,一般占当地每人平均土地面积的5%左右。自留地的产品归农民所有,可以到市场上销售,但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无权出卖、出租或转让。耕种自留地是中国农民的一项家庭副业,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 农业生产合作社 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 ☛ 自留地 自留地ziliudi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公有耕地中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小块土地。个人借助自留地可以种植各种农作物,其产品归个人所有,自由处置,既可以自家消费,也可以出售。中国在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中共中央就提出社员应该有少量自留地,并具体规定了自留地的数量。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草案)》中指出,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1966年到1978年期间,许多地方的自留地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留地政策稳定下来,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农村实行自留地政策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 土地分红 家庭副业 ☛ 自留地 自留地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经济分配给社员使用的少量土地。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规定:“社员应该有小量的自留地,大约相当于农村每人平均土地的2—5%作为菜园,或者用以经营某些补充的农作物和农业副业。自留地的产量供给家用,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农村人民公社以后,由于要大办公共食堂,规定社员一律在公共食堂进餐,湖南农村又收回了划给社员的自留地。但是,公共食堂不利于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群众普遍反对。1961年,全省相继停办公共食堂后,各地普遍按政策划给社员自留地,鼓励发展家庭副业,允许在屋前屋后种少量的树,有条件的地方允许社员开小量的荒地等等。这些做法对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 ☚ 政社合一 家庭副业 ☛ 自留地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自留地的所有权属集体,社员只有使用权,不能出卖、出租和转让。耕种自留地是社员家庭副业之一,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可作菜园,也可用来经营某些农作物和农业副业。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可以供给家用,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自留地的面积经过几次调整,现在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最多不得超过15%。 自留地 自留地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营外,分配给成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在我国,自留地是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分配给社员的,供种植蔬菜和其他作物以满足家庭生活的零星需要。自留地按照每户社员人口数分配,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规定,每人一般占当地按人口平均土地面积的2%至5%;1960年和1961年,毛泽东和党中央重申和进一步阐述这个规定,自留地面积经过调整,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至7%;1981年起有所扩大,自留地加饲料地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15%。经营自留地是社员的一项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其产品归社员所有,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自留地对于社员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个人不得出卖、出租或转让。 ☚ 兑地 责任田 ☛ 自留地 自留地指农村合作化时,土地入社统一经营后,按政策规定给社员留的少量耕地。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规定,社员的自留地可占生产队总耕地面积的7~15%,各地可根据本地耕地多少等实际情况,由生产队自行确定社员自留地的面积。社员的自留地,一律不计产、不计征、不计购,产品完全归社员自己支配。自留地是解决集体暂时还不能满足社员生活上的多方面需要而留给社员家庭自行经营的土地。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 包干到户 责任田 ☛ 自留地 自留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组织成员个人使用的少量土地。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社员的土地都入股归社,属集体所有,由集体使用。同时又由集体经济分配部分土地给社员,供种植蔬菜或其他作物以满足家庭生活日常需要。自留地按照每户社员人口数分配,一般按当地人均土地的5%掌握。1981年后有所扩大,连同饲料地可达15%。自留地仍属集体所有,但长期归社员使用。耕种自留地是社员的一项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是社员生活和收入的辅助来源。 ☚ 折价归社 统购统销 ☛ 自留地zi liu difamily plot 自留地private(/family)plot;plot of land for personal needs
自留地private 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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