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自然道德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自然道德法奥地利法学家麦斯纳在其《自然法》一书中运用的一个概念。麦斯纳认为,人的自然理性是从家庭共同体的行为规则的经验中来的,自然道德法的最高原则就是要行善避恶,并引出第一级道德原则,就是要避免过度,给予每个人所应有的东西,尊重父母,服从合法政府,遵守契约,信仰上帝。从第一级道德原则中又产生了第二级道德原则。第二级道德原则就是圣经中的十诫。此外,还有第三级道德原则。麦斯纳把这些称为被运用的原则。自然道德法有普遍性,在个别道德中才能得到具体化,离开了个别道德、就无普遍道德。 自然道德法托马斯主义法学中的概念,最早由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意指纯粹存在于人类良心中的自然法。奥地利新托马斯主义学家J.麦斯纳在《自然法》 (1949)一书中,承袭并发挥了这一概念,他说,自然道德法论的最高原则是“要行善,要避恶”。从中引出三极道德原则:第一级原则是避免过度,给予每人所应得的东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使行为符合社会生活,尊敬父母,服从合法政府,遵守契约,信仰上帝等。第二级原则是摩西十诫的内容。第三级原则即“被运用的原则”,如发给雇员的公正工资的原则等。麦斯纳同意圣.托马斯一来一达被天主教会赞同的理论,即自然道德法治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得到承认,所以社会和国家共同体对个人的干预是公正的。但又与托马斯的普遍主义自然道德法论有所区别:其一,麦斯纳不认为个别道德是自然道德法的附属物,而认为自然道德法是根据个别道德成熟水平发展的;其二,麦斯纳认为在社会和国家之外,还有个人独立尊严的存在。就是说,麦斯纳的自然道德法论具有现实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尤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浓厚色彩。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