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 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是澳门第一项强制性投保的保险。早在1983年7月,澳葡政府就颁布相关的法令。到1994年11月28日,澳门行政当局又颁布经修订的法令。按法令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完成投保汽车民事责任保险后,方可在澳门地区行驶,否则将受到法律上的惩罚。因此,迄今在澳门地区行驶的车辆都应购买相关的保险。新法令对1983年颁布的《汽车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法例》作了重大的修订,其中除大幅度提高各类机动车辆所定的投保金额的最低限额之外,还把保险强制承保的范围扩大至包含免费乘客的人身伤害应具备赔偿的方面,从而扩大因汽车意外而导致第三者受损的赔偿责任。它规定所有车辆的所有人均有义务为其车辆投保,并规定了有关保险所保障的车辆的所有人、正当持有人或驾驶员的民事责任。同时,保险的保障还包括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在抢劫或窃用车辆时发生可归责于犯罪行为人的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所受的损失作出赔偿的义务。当然,保险公司按法例先向第三者作出赔偿,而后公司可行使代位权,向肇事者进行追索。《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例》中,有一章节的条文是关于设立汽车保险基金。当交通意外中的肇事者没有有效的汽车保险保障时,受害者若身体受损,甚至因意外导致死亡的话,其家属可向汽车保险基金请求提供必需的援助。倘若符合基金用款的条件时,基金向求助人先发放援助金,基金会则可取得代位权,日后当警方发现肇事者的话,经由法院向肇事者追索已暂付出之相应金额。另外,汽车保障基金也于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时,该保险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由基金代为先行承担。及后可行使追索权,追回所支付的款额。汽车保障基金特设有专责的行政委员会,对资产进行管理及接受申请。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从汽车保险合约中收取保费的2.5%作为基金收入。附属于上述法例的还有几项训令,分别规定汽车保障基金收取保险合约中保费的百分率作为基金的收入,汽车保险的统一保险单的条件、汽车保险之保险费及条件等。该法例还详列有各类汽车的相对保费金额以及一些特别合约条款的内容等。 ☚ 强制性保险业务 劳工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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