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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自然法学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 school

关于法律的性质及其效力根据的一个理论派别。它同实在法学派直接对立,否定实在法,认为除了自然法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存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自然法学派曾经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体系,其法律效力根据来自神的意志,也就是说上帝创造法律。自然法的概念始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自然法学派作为一个理论派别,其形成,崛起和兴盛则是16、17和18世纪的事情。国际法中较早的自然法学家包括西班牙人维多利亚和苏阿利兹就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派生或延伸,自然法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和托马修斯为代表的17世纪和18世纪自然法学家把国际法看作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把两者完全等同了起来。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法律就其本质来讲是超越人们感觉的有效秩序,因此,法律的效力必须是来自一种超越感觉的或精神上的源泉,这种效力根据或者是来自于上帝的意志,或者是来自于人们所固有的纯理性,或者是来自于正义的观念等等。自然法学派在19世纪为实在法学派所代替,但在后来有新自然法学派的出现。


自然法学派

资产阶级法学的一种流派,源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体系完成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本质上是政治动物,必须相聚共同生活,才能得以生存。国家是人类生存自然结合而逐渐形成;家庭是人类基于自然状态成立的永恒组织;由家庭而结合为家族,再由家族结合为国家。国家必须以正义为基础才有存在的价值。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律,高于人定法。它基于人类自然状态产生,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和体现;人定法的内容是随时代和环境而变化不定的。两种法都存在正义。西塞罗认为:国家基于人类理性而自然产生,法律也基于人性自然形成。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先于人定法存在,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自然正义的寄托,统一、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是永恒不变、各时代各种人都遵守的。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解释者和保护者。阿奎那认为: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指导宇宙中一切活动的神的理性和智慧,天地万物都要受永恒法支配和调整;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凡人只能凭靠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力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即自然法。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不完善的反映,可使人们了解永恒法的某些原则,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它通过某些一般箴规规范人类的活动(行善避恶是最基本的规则),自然法的基本箴规是永远不变的。神法是上帝对人类如何生活的命令、自然法的补充;上帝通过《圣经》把神法启示给人类,并记载于新旧约全书中。人法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至16~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以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为基本内容的自然法理论,主要代表有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洛克、普芬多夫、托来齐斯、贝卡里亚等。他们认为: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人们同意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由人性的普遍规律决定的;人们的自由平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可侵犯是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上帝的意志。到19世纪末,新自然法学派出现(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有夏蒙、施塔姆勒、富勒、马里旦等。他们认为: 自然法具有普遍性和妥当性,这种普遍性具有时间和空间性,受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制约;试图预先制定一个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法典是不可能的。

自然法学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学派。包括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然法学说、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说、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现代的新自然法学说。在各个时代、各个思想家那儿,对自然法的来源、原则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评价标准,且永恒不变。人定法不得违反自然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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