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自然权利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自然权利说又称“天赋人权说”。一种由资产阶级思想家倡导的、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理论为基础的政治法律学说。认为生存、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反抗压迫等等是人生而俱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代表人物为17、18世纪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狄德罗、卢梭等人。理论基础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该学派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享有基于自然法和人的本性的无限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则是宇宙间自然存在、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它先于国家而存在,高于并指导实在法。因此,国家和实在法不得剥夺和侵犯人的自然权利。但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格芬秀斯和霍布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后即交出了全部自然权利而受制于君主的绝对统治。斯宾诺莎和洛克主张,国家建立之后,人们仍保留部分自然权利;洛克甚至主张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进行反抗。卢梭提出人们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给社会,形成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如果统治者侵犯了人民的主权,人民有权推翻其统治、恢复自己的天赋权利。自然权利说是对封建等级特权和僧侣神权的否定,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之一,充分体现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并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自然权利说又称“天赋人权说”。宣扬人天生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学说。由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倡导。主要代表人物为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狄德罗,美国的潘恩、杰佛逊等人。他们以人道主义为基础,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然权利。由于思想家们各自的政治主张不同,对这一学说的解释不尽相同。格老秀斯和霍布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后,全部交出了自然权利而受制于君主的绝对统治。斯宾诺莎和洛克认为,国家建立之后,人们仍然保留一部分自然权利。洛克强调,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们就有权反抗。卢梭则强调,人们订立契约交出自然权利给了社会,形成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如果统治者侵犯了人民的这种权利,人民就有权推翻这种统治,恢复自己的天赋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学说。这一理论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最强有力的思想武器。但是,它把这些权利看成超阶级的超历史的自然秉赋,却不是科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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