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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存在主义法学家L.西奇斯在《人类生活、社会和法律》 (1948)中说,存在(人)属于两个世界的公民:一是时空中的、可经验的自然世界的公民;又是理想的,只能由自我内心感受或“直觉”的价值世界的公民。西奇斯宣称,存在主义法学的任务就在于在这两个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就是说,它要论证实证法律要通过经验的人来实现人的价值——人格,在这里,西奇斯所讲的是自然法学的语言;他不知道人的本质不是抽象的人格,而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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