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军人定性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政策法规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0月4日颁发,民政部于1981年3月3日转发,共5条。规定:(1)凡因敌我矛盾问题而畏罪自杀的,开除党、团籍,遗属不再享受军属的荣誉和待遇;(2)因犯严重错误自杀的,可按病故对待,其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3)因领导管理教育不当,以及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入党(团)、提干、奖惩、婚姻家庭、疾病等问题而自杀者,按病故处理,可发病故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给遗属抚恤和优待。(4)因受过打击迫害被逼自杀身亡者,按病故处理,如已作错误处理者,应予平反,恢复名誉,对其遗属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